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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关于2008年“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教职工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了表彰长期在教育工作岗位上做出奉献和辛勤劳动的教职工,依据“颁发《教师荣誉证书》和《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若干规定”,现对2008年满30年教育工龄的教职工进行申报、登记,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197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至今已累积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目前尚未领取过《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教职工。
    二、  工作安排
    2008年5月31日前,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填写《三十年教育工龄登记表》(登记表在网上下载)后,到所在学院、部、中心,机关及直属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各部门对所登记的情况进行初审后,将其汇总交人事处复核。
    2008年6月30日前人事处完成核定工作,报校部审批。
    2008年9月颁发《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
    2008年11月组织有关活动。
    三、  工作分工
    1、   人事处负责审核报批人员名单,并落实相关活动。
    2、   工会负责办理向上级部门申报,落实颁发《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
    3、   各学院(部、中心)部门负责登记、初审工作。
人事处
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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