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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文件

沪二工大保[2005]175

 

关于印发《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部、中心,机关、直属各部门:

    为加强校内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给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及全校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环境,经校部讨论通过,现将学校制定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做好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园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二○○五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学校 安全 交通 规定 通知

 抄送: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108印发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校内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为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及全校师生员工学习、生活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校内交通管理在学校党政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交通实际情况补充制订本《管理规定》,由学校保卫处实施。
   
二、出入校门(交通点)管理
   
校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内(出租车、工程车、货运车、垃圾清运车、非本校教职工和未经学校保卫部门登记的车辆);

校外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机动车通过校门限速 5km/h;

自行车通过校门下车推行 ;

遵守校门开、关时间,夜间1000至第二天早晨800出校门车辆必须登记;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过校门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
   
三、校内交通管理
   
(一)机动车辆(摩托车规定见下款)

1、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同意,学生宿舍区内禁止机动车通行:

2、校内行驶限速510km/h
3
、无条件避让行人,确保行人安全;
4
、遵守右侧通行原则,严禁同向并行;
5
、校内行车不得鸣号;
6
、在路段上行驶严禁空挡滑行;
7
、不得违反校内交通标志行驶
8
、主动向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抢险车让道;
9
、严禁在校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利用校内道路、操场

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训练;
10
、校内主干道不得停放车辆,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

停放过夜;
11
、学校公车及职工自驾车必须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并注意车辆安全。
(二)摩托车、助动车

1、严禁无证、无牌摩托车、助动车行驶,

2、助动车不得骑车带人,

3、摩托车、助动车不得在校内道路上行驶,应有序在指定地点停放。

(三)非机动车辆
1
、校内禁止自行车骑车带人;
2
、不得在道路上骑快车,作危险动作,不准骑无铃、无闸车或

车闸失效的车;
3
、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

(四)行人
遵守交通规则,主动避让车辆,注意人身安全。

四、校内道路及交通标志管理

1、校内道路交通作为正常交通道路外,均作为消防通道不得堵塞;

2、为确保道路畅通,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在道路上摆设摊点,堆放物品;
    3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占据道路举行集会,进行文体活动;
    4
、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随意在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横幅,至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4
    5
、校内道路施工,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置警示红灯;
    6
、爱护交通标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拆除交通标志;
    7
、各部门都应该把保持道路通畅,维护好交通秩序作为大家共同维护校园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五、校内大型活动交通管理及应急措施
    1
、按学校大型活动所用场地,来源车辆、校内停放车辆条件、车辆行驶条件及活动特殊要求制定校内临时交通管理方案;
    2
、临时校内交通管理方案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实施,任何车辆必须服从指挥;

3、新、老生报到住宿,需在学校规定地点停车、搬卸住宿用品,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给予一定的帮助。

4、周六、周日及日常时间,凡有接送学生、搬卸住宿用品事宜的车辆一律停在学校大门外办理。

5、涉及校外道路或车辆校外停放,提前报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并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指挥,实施临时、特殊路段交通管制,任何车辆必须服从指挥;
    6
、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传播等突发事件,根据工作要求严格实施车辆管理。
   
六、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1
、校内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保卫处负责协助;
    2
、校内交通事故如属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由保卫处进行调解;

3、凡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应迅速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请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保卫处积极配合。
   
七、本规定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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