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政策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关于2003年上海市引进非上海高校就业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学[2003]13号)
 一、受理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申请进沪就业,应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在沪已有接受单位,一般应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荣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

(二)所学属本市高校紧缺专业;
(三)所学属本市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艰苦行业急需紧缺专业;
(四)父母有一方由上海支边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
(五)有其他特殊条件和原因。
  国家教育部所属院校和国家部委所属重点院校的毕业生优先。

 二、申报材料
(1)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盖章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
(2)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的推荐表原件(此表须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盖章推荐有效);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原件;
(4)父母一方由上海迁往外地的,须附父母一方当年户籍迁出警署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及学校出具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原件;父母一方户籍已迁入上海的,提供父母户口迁入上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学校出具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原件;
(5)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复印件(需学校就业部门签证盖章有效或将原件交由市就业指导中心受理人员审核并加盖"原件已核"章有效);
(6)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成绩单上的学习成绩需按学期排列,并盖有学校教务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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