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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

  党章规定:“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章对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未作具体规定。但一般来说,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要少于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按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做法,代表会议的代表主要由三个
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
  (二)不是上述委员会成员的同级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上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主要负责人;
  (三)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
前面两个方面的人员可不经选举,由党的委员会确定为党代表会议代表即可。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会议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党代表会议代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并分配给所属党组织,可以采取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等方式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所属党委(工委)推选产生。推选的办法是:由所属党委(工委)组织由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推荐,所属党委(工委)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人选并进行考察,报召开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审查,经所属党委全体委员会议或工委扩大会议表决通过,报召开会议的党委批准。在优秀党员代表中,少数民族党员、妇女党员要有适当的比例。出席党代表会议的代表,都有表决权、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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