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它以规范化的形式为树立、实施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荣辱观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环节与法律、心理等因素的作用才能变为现实。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仅靠说服教育不行,还必须与法纪相结合,以法纪作保证;也就是说,通过对道德规范的直接吸纳与移入,使之转化、升格为法律规范,使其由软规则转化为硬或半硬的规则。这样通过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利益、体现国家意志的一系列法规、法纪、条例,给所有社会成员以规范化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道德评价和道德约束,使之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产生必要的威慑力量,从而成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强有力手段。尽管法纪不能取代道德,但法纪秩序的确立可以为道德秩序提供坚强的后盾。法纪对社会公德的规范,还强烈地表现为对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惩罚上。由于社会公德部分内容的法纪化,取得法律效力,因而这部分的违背公德行为就相当于违法行为,就可对其采取强制的手段,从而从法律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推行。
其次,它强化了社会主义荣辱观念向全社会的渗透作用。当一些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社会公德规范被上升为法律并始终如一地加以严格实行时,人们就可经常体会到这些规范的价值和力量,并把遵守这些规范作为一种习惯固定下来。这样,本来作为非强制性的社会公德规范被作为一种法制观念而强烈地渗透到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中。法纪观念与公德观念相结合,要求公民既成为守法者,又成为品德高尚者。而遵纪守法是对公民道德的品质的最低要求。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首先要遵纪守法。“法纪”无非是那些最普遍、最必要的社会公共生活道德的公式化。不违法,虽然不等同于有道德;但品德高尚者首先必须是守法者。所以,一个社会如不通过必要的法纪把最必需的社会公德固定下来,使社会成员形成时时事事都不忘自觉遵守这些法纪的强烈意识,就不可能培育出秩序稳定、运转良好的社会,也不能确立起社会主义荣辱观。
再次,它既可使道德规范的制定具有法律依据或约束,又可加深各种法律、法规的道德底蕴。任何法律都以道德为基础,都与道德规范相一致。我国古代思想家左丘明说:“德,国家之基也。”道德,由于它调节的范围宽广,既包括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和一般社会行为准则,也包括较高层次的社会生活要求,因此,势必成为国家立法、执法与守法的基础和灵魂。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可以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无德的人大部分是不守法者,至多是消极的守法者。法国一位思想家说得好:“道德犹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不叫任何人违犯”,“如果缺乏道德,就会使人忘记或忽视法律。”以社会公德为底蕴制定法律规范,把社会公德的法纪化与树立、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既强化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又促进社会公德的普遍遵循,强化着人们的公德意识。只有这样,社会主义荣辱观才能作为一面引领社会风尚的旗帜,渗透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