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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2.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3.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女性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4. 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5.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按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6.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女性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7. 参加过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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