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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法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办理申领手续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3. 结婚证和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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