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补充医疗保障”简介
(1)住院补充医疗保障概况
我院在职教职工自2001年9月25日起团体参加市总工会推出的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为一年一期 ,保障费为每期35元/人。从政策上讲,参加市总工会补充医疗保障所需费用应由单位、工会和个人合理共负,个人需要出一定的资金。这也是整个医疗改革中的一个指导原则。但我院从关心教职工、帮助大家解决切身问题以强化抗大病、重病的能力,以及推进医保平稳实施的角度考虑,我院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障所需的费用由学校承担70%,工会承担30%,而个人不再承担。
(2)住院补充医疗保障期限
我院在职教职工参加的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于2001年9月25日开始生效, 首次参加时有3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及时续保,则不再有免责期限制。 最近一期的保障期限自2003年9月25日起至2004年9月24日止。首次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障的新进教职工仍有30天的免责期。
(3)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的治疗: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医保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下同);
3、门诊大病治疗;
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
a、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b、属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七种病种的精神病治疗;
c、在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4、家庭病床治疗。
免责期后属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支付医疗费用之后,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下列情况不属保障范围: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在参保后30天免责期内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2、保障期满一次治疗期还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比例的医疗费用;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5、参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4)住院补充医疗保障对象
院工会办理参保手续时在册的我院55周岁以下的在职女教职工和60周岁以下的在职男教职工都属保障对象。
(5)住院补充医疗保障力度
(a)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下同)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b)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c)补充医疗保障金的最高给付限额:
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四万元,当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责任终止。
(d)特殊情况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结算办法:
1、如果医院结算医疗费用的期间跨免责期(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下同),则按免责期后并在保障 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上述(a)、(b)、(c)的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障金;
2、如果医院结算医疗费用的期间跨保障期,则按在保障 期内的治疗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上述(a)、(b)、(c)的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障金。 若保障期满时被保障人及时续保,则分别按各自保障期计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6)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申请办法
申请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院工会盖章的“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区县医保办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4、医院的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家庭病床建床证明以及其它证明材料;
5、首次申请给付时须提供上海银行医保专户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无上海银行活期存折的,则在申请给付时补办上海银行活期存折。
被保障人必须由院工会统一办理申请手续,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不接受个人的申请。
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区县医保办出具医疗费用证明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给付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
|